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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公共交通要保证“四个优先”
作者:孙玉波日期:10-16查看次数: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的基础设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益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

      发展公共交通,大城市要逐步建立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大中城市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发展公共交通要保证“四个优先”。首先,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安排优先。要按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总体目标,在城市用地配置上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并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通过城市规划“黄线”管制,对枢纽站、首末站、停车场、维修厂等设施用地实施严格控制。

      其次,保证公交的道路使用权优先。对公交优先车道的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合理规划。科学设施公交优先信号系统,保障公共交通在道路交叉口通行时间上优先。加强相应的执发管理,依法严格管理,保证公交优先车道系统和公交优先信号系统的良好运行。

      第三,交通管制措施体现公交优先。加强公交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交专用道的覆盖范围。调整公交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将更多的道路空间资源提供给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者使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为自行车、步行者创造良好的交通空间。

      第四,公共财政转移要向公共交通优先。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适当调整全社会交通投入的比列结构,增加对常规公共交通投入的比重。城市政府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综合体系规划,逐步将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项目以及新增车辆所需资金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在地方财政支出予以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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