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已经200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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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 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对再婚老年人,子女要给予理解和支持,并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第十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 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 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
第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丈付,不得拖欠、挪用。
第十二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 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将集体末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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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一)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
(二)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半价游览兵马俑、华清池、 秦陵以及市、区县所属其他旅游景点,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200路以内公交车(不含中巴、出租车),免费游览兵马俑、华清池、秦陵以及市、区县所属其他旅游景点,半价游览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事变纪念馆,就医免缴挂号费;
(四) 9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保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来西安旅游、探亲的老年人,凭原居住地优待证享受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优待。
第二十二条 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发放或者换发老年人优待证件。
第二十三条 赡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民事侵权或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拖欠、挪用老年人养老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 金和医疗费用的。甴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主管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老龄工作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